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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平工伤律师网时间:2023-07-18 23:45:08
赵xx、漯河市xx起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劳动争议案 号(2019)豫11民再142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再1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x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x区xx路xx段xx号。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xx起重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豫11民申2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瑾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对仲裁裁决确认的实体请求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也导致本案因无明确的执行内容无法执行,应当纠正。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2,637元、奖金(借款)31,600元、经济补偿金29,088元,并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如不能办理,支付相关失业保险损失(具体数额以我市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机构计算为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劳动争议经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因用人单位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应当就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原判决在对仲裁请求未予审理、认定的情况下,仅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漏审漏判,判决结果不具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x利
审判员
刘x耀
审判员
王x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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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代理各类劳动工伤,工伤赔偿等劳动纠纷案件,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