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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平工伤律师网时间:2023-07-18 23:37:47
陈xx、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劳动争议案 号(2020)豫11民申185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595号。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城区烟叶分公司。住所:漯河市源汇区公安街67号。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城区烟叶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一、二审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本案的劳动争议没有任何关联。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为错误。二、申请人与刘x民等56人截然不同。一、二审法院在未审理且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以刘x民等56人的案件来推理本案的事实和结果,为基本事实错误和审查程序错误。相反,与申请人工作单位、经历情况完全一致的马x堂的案件,不但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且其请求也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均得到支持。一、二审法院所称申请人诉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说,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此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城区烟叶分公司答辩称,再审申请人诉请补缴社会保险、补发自1998年4月至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国烟人(1999)485号文件《关于国有烟草企业开展减员增效工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豫烟劳(1998)20号《河南省烟草企业定额定员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烟草部门开展减员增效工作,其中清退在册全员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就属于该项改制工作的一部分。1998年2月9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下发的豫烟劳(1998)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省“两烟”主业长期临时工的通知》,明确规定清理整顿“两烟”主业的临时工属于落实开展减员增效工作的重要部分。虽然刘x民等56人用工性质(在册全员合同制员工)与再审申请人诉称的“临时工”不同,但清退该56人与清退“临时工”均系答辩人依据上述改制文件进行改制的结果,刘x民等56人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均以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故一、二审裁定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另漯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对再审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但再审申请人却于2020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城区烟叶分公司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国有烟草企业开展减员增效工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企业定额定员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省“两烟”主业长期临时工的通知》,对其所属的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裁定对陈xx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xx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穆xx
审判员
王x民
审判员
黎 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智x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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