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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谨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劳动争议再审,河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

来源:西平工伤律师网时间:2023-07-18 23:16:31

  李xx、漯河市召陵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劳动争议案  号(2016)豫民申1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李xx的父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娄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涛、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负责人郑xx,该学校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以下简称召陵教体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召陵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按照召陵中心校的统一安排到其主管的沟李小学、齐庄小学代课,仅是劳动单位的变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中断,原审认定劳动关系中断错误。2、沟李小学、齐庄小学的人事、工作安排以及工资发放均由召陵中心校统一管理,其与沟李小学、齐庄小学均应属于用人单位,且该中心校为申请人发放了上岗证。召陵教体局作为召陵中心校的主管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3、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召陵教体局承担责任程序违法错误。5、申请人要求同工同酬补发差额工资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法合理。综上,一、二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并支持申请人在召陵区召陵镇继续任教,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同工同酬并补发自2002年9月份至今的工资,补缴自2002年9月至今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自2002年至2012年先后分别在召陵镇××小学、齐庄小学任教,属非正式在编教学人员,其与该两所小学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xx也已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该两所小学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沟李小学与齐庄小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召陵教体局与召陵中心校仅系该两所小学的教育主管部门,李xx与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召陵教体局与召陵中心校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x杰

  审 判 员

  李x龙

  代理审判员

  张 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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