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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李律师为交通肇事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海门律师网

  王x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交通肇事

  案  号(2020)苏0612刑初227号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杰(曾用名王x、王x),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无业,住海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杰及其辩护人李育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3日8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x杰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北二线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自来水厂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路面行人季某乙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季某乙死亡,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王x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季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x杰的供述和辩解;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育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王x杰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2.王x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x杰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3日8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x杰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北二线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自来水厂前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遇有情况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辆左前部与路面行人季某乙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季某乙死亡,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x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杰在其父亲报警后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1.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x杰就本案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王x杰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公诉人、值班律师均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杰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1.书证:被告人王x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

  2.未到庭证人王某、季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x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杰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杰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x杰系初犯,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结合其所在地司法机关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x

  人民陪审员

  李x英

  人民陪审员

  施x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俞x权

  书 记 员

  顾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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